撤当事人申请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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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当事人申请书5篇

撤当事人申请书篇1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当事人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__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__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__、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__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__、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__、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__、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__)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__、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仲裁委员会(2007)合仲字第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__年7月10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__、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__仲裁委员会(2007)合仲字第__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__、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__、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__年8月13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__、项兴海下达了(20__)合执申字66号查封__、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__、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__、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__、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__]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__)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__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__]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__、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__、项兴海(案外人)对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__、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____x

200x年x月__日

撤当事人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____年___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___年____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当事人申请书篇4

申请人 :北京%#%¥%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住 所: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__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 年 ,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_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 20__ 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1200 米 ,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撤当事人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____与__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_在______市_____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______.合同约定,______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______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承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但____________在约定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____________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__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__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__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__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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