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的进步,大多数人运用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多了,在写申请书的时候也是需要将写作意图和目的写清楚的,以下是推荐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5篇,供大家参考。
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篇1
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
法定代表人 林,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 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工程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 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有限公司,电话 ;
法定代表人 杨,电话 。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 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 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 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 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 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经执行法官询问杨,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西安xx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亚林
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篇2
复议申请人: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
复议被申请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南一环59号,身份证号码:3401232。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安徽省__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程序不合法。
申请人于20__年10月19日收到__人民法院(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20__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__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该院于20__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20__年12月24日组织听证,20__年1月15日作出(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本案中,___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异议52日后才组织听证,听证结束21日后才做出裁决,整个执行异议审查历经80多日,期间承办人未提出和办理任何延期申请。诚然该院无视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审理期限,其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在(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中写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请人自始至终未见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实,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应属主观猜测,毫无事实依据。根据(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本院认为,___人民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赵三在安徽科剑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错误的直接认定该事实,裁决书整篇均未就事实作出任何的核实和论证。
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查明事实,认为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即没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债权,因此无法协助该院执行。并在原审法院冻结申请人100万元银行存款后及时提起了异议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6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协助履行之义务但前提是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但本案中被执行人赵三与申请人之间一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对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被执行人赵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认。显然,申请人不具备协助原审法院执行的条件,故应不负有其义务。
三、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诚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有收入或到期债权负有举证责任。但整个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申请人虽对执行提出异议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就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赵三在申请人处未有收入或到期债权的义务。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将举证义务强加于申请人并据此裁决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自己是无法证明自己不差别人钱的事实,原审法院如此裁决视同有罪推定,毫无法律依据更有悖法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享有收入或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__执异字第00028号、((20__)__执字第00134-5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__年一月二十三日
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篇3
复议申请人:
联系地址: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____市____区(20____)第____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复议申请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2、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3、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4、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__________),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_____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异议执行复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杨__(__市__x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____年生、汉族,住__市__x路文____栋__室。
项__(__市__x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__x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x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__、项__(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__市__x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__、项_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__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__、项__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__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__、项_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复议于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__x年7月10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__、项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_仲裁委员会(__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_、项_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_、向__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__x年8月13日,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__、项__下达了(__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_、项_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__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__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_、项_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_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_、项__(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_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_、项_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__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_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__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__[_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__、项__(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__、项__(案外人)对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_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_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_市_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_、项_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_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__x律师电话:____x
____年x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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